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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城管有力量!

时间:2017-06-13  来源:  作者:
  

 5月31日下午至6月3日下午,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南京完成各项议程,圆满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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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表决通过了2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中,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和处理意见的报告表决时,关于制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全票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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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个信息,

江苏城管振奋啦!

 

下面

是我们城管人享受的福利呦~

 

 

 

 

 

 

福利1

 

 

城管也享受公安的待遇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建立符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职业特点的职务和职级晋升、交流等制度。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相关待遇应当参照公安人员执行。

 

 

 

 

 

福利2

 

 

协管也有法律保护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协管人员依法开展辅助性事务,受法律保护。

 

 

 

福利3

 

 

城管要设立公安城管大队

 

 

建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安保障机制。区市设立公安城管分局、县(市、区)设立公安城管大队,按照不少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百分之十的比例配备,专司执法保障勤务。及时查处以各种方法阻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封的场所(设施、财物)等违法行为;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按照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作出处理,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作为民事纠纷进行处理。实行公安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双重领导,日常工作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领导为主。

 

 

 

福利4

 

 

城管要华丽变身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区(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列为同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市、区(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名称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局行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能,不再加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

 

 

 

福利5

 

 

城管人员、编制、经费同步提升

 

 

 

本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设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再设置行政执法队伍。各市、区(县、含县级市)现行成立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队伍,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实行综合设置,作为同级城市管理局的直属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编制、经费同步划转。

 

 

 

福利6

 

 

城市管理工作多部门配合协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市、县政府应当建立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强化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加快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和执法的协调联动。规划、建设、房产、公安、工商、人社等部门,应当为城市管理部门基于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目的调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

 

 

链接1:

 

 

关于制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城管

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的决定》的议案

(第0028号)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加强和改善城市管理,保障城市健康运行就逐渐成为城市党委政府面临的重要课题。近年来,各城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积极探索快速城镇化时期的城市管理工作,对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城市管理重要内容的城管执法,伴随着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推进,已经成为一支维护城市正常运行秩序不可或缺的重要执法力量。但不可否认的是,相对于城市政府的规划建设等其他工作,城管执法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各城市自发形成的工作,从一开始就缺乏顶层设计,加上管理内容和管理对象的特殊性,城管执法工作还存在着管理体制不统一、职责范围不清、执法依据不足、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保障不够等问题,成为社会各界特别是媒体关注的重要领域。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省城管执法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效能,特提出如下立法议案,建议尽快制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推进,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城市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视。2015年,在全国第三次城市工作会议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明确提出“推进综合执法”,要在“2020年底前,实现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的要求。省委省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35号)中,也对我省贯彻中央37号文件,深化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提高城市管理和治理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全省各级政府和城市管理部门正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全面展开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工作,其中南通、徐州、常熟和丰县被确定为试点城市。

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推进过程中,由于城市管理工作的先天不足,不可避免地要碰到以下问题:一是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问题。按照中央37号文件的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需要集中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环保、公安、工商、交通、税务、食药监等多个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涉及部门之间法定职权的调整。按照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城市管理部门要合法行使这些权利,迫切需要法律法规授权。二是体制机制问题。全省城市与城市之间,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名称和职能范围各不相同,市和区、区和街道分工不清,多头执法和执法缺位现象并存。三是执法力量问题。按照国家规定,城管执法人员配备比例应当达到城市常住人口的万分之三到五,而我省实际情况是大部分市县达不到,造成执法力量不足,严重影响执法效果。四是执法保障问题。城管执法人员在维护城市正常运行秩序的同时,其自身安全、薪酬待遇、职务晋升等方面缺乏相应的保障,难以形成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影响了执法积极性和执法效果。

实际上,为解决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本届人大在五年立法规划中就将《江苏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列正式立法项目,后因国家在进行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而暂时搁置。鉴于当前我省落实中央第三次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急需法律支撑,而国家暂时没有相应立法计划的情况,建议借鉴上海、湖南等兄弟省市的经验,尽快重新启动我省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立法。关于立法形式,由于城市管理执法处于改革期,要制定一部体例完备、结构完整、内容成熟的地方性法规条件尚不成熟,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工作又急需法律支撑,因此建议制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职能调整、执法力量配置、执法保障等重点问题作出规定,为我省全面落实中央要求、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提供法治保障。

二、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等有机结合,推动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在立法中重点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原则。确立城管综合执法法律地位,科学界定城管综合执法的范围,合理划分不同层级城管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理顺职责关系,减少执法层次,落实执法责任,力避重复执法、执法扰民、执法不公,切实做到权责统一,维护城管综合执法权威,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二是法制统一、重点规范的原则。通过制定专门的城管综合执法法规性文件,全面统一和规范城管执法体制编制、执法职能、机构设置、协调机制、执法手段,着力加强执法保障,授权省级制定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城管综合执法相关制度,全面规范城管综合执法行为。

三是加快推进、多元管理的原则。通过制定专门的法规性文件,并加强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全省同步落实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同时,采取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公众参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多种方式实施城市管理,努力消除“城市病”,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

三、《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拟设9条,分别对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基本职能、工作机制、相关部门权责、基本行为规范、基本保障等内容作出规定。


 

链接2: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城管执法体制改革

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草案)

 

为了深入推进我省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提高现代城市治理水平,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的工作部署,结合江苏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强调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重要性】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是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内在要求,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增进民生福祉的现实需求,是促进城市发展转型的必然选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逐项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将视推进情况,适时安排专项检查。

二、【明确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区(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列为同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市、区(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名称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局行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能,不再加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

三、【落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综合设置】本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设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再设置行政执法队伍。各市、区(县、含县级市)现行成立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队伍,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实行综合设置,作为同级城市管理局的直属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编制、经费同步划转。

四、【扎实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本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在本地区城市管理中确需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实施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事项,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实现全部综合;其他综合执法事项,由各市按照“成熟一项、调整一项”的原则稳步推进。以往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各市可对实际执行效果进行科学评估后,按照综合执法的原则要求进行调整和公布。调整事项应当报请省政府备案。

五、【强化一线行政执法力量】减少执法层级,同一执法事项只能由一级执法主体实施。实行地级市一级执法的,直属执法队伍的执法事项与分局的执法事项不能重复。实施两级执法的,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强化区县一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量,杜绝执法队伍机关化。各市在城市管理网格单元的实际执法人员数量不得少于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总数量的90%;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城市常住人口的万分之五。

六、【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自身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执法自由裁量、规范全过程记录执法、规范行政执法着装、规范行政执法仪表礼仪、规范行政执法办公场所、规范行政执法装备。强化执法办案评议考核、执法公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培训等制度的落实,提高执法公信力,坚决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加快制定行政执法办公场所、规范行政执法装备标准。

七、【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行政执法应当坚持执法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灵活运用不同执法方式,对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应当多做说服沟通工作,加强教育、告诫;应当坚持执法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应当坚持执法与权威相结合,对主观故意拒不整改或存在挑衅情节的,应当从重制裁。违法行为人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的其他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故意遗弃在执法现场的财物,行政管理相对人无法查明或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受处理的,城市管理局应当公告。行政管理相对人拒绝领取或公告满六十日仍无人领取的,可以拍卖、变卖后保存价款。对易腐败、易变质的物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留存证据,先行拍卖、变卖后保存价款。

八、【深化部门配合协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市、县政府应当建立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强化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加快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和执法的协调联动。规划、建设、房产、公安、工商、人社等部门,应当为城市管理部门基于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目的调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相关信息提供便利。在收到城市管理部门正式函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违法行为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行政执法所必需的信息或认定意见,并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费用。城市管理部门从相关部门获取的违法行为人的相关信息具有保密义务,除向违法行为人本人公开、行政执法文书公示和社会征信信息上传外,不得向外提供相关信息。

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支持和保障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