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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建厅下发《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9-10-22  来源:  作者:
  

     园林绿化企业也要纳入信用管理。有不良信息者,承揽工程无望。10月下旬,安徽省住建厅下发《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此予以明确。  

  园林绿化企业纳入信用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行业信用管理,是指对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养护管理、工程监理及其他第三方服务活动的相关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中基本信息是指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工程项目信息、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注册信息、执业信息等。  

  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园林绿化市场主体在园林绿化市场活动中受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诚实守信、创新科研、社会贡献等奖励或者表彰的信息。  

  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园林绿化市场主体在园林绿化市场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违约、侵权诉讼败诉的司法案件、执行案件等相关信息。  

  有不良信息实施联合惩戒,难以承揽工程  

  市级  (省直管县)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归集、认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对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作出的表彰奖励、处罚等信用信息,并在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业、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重点工程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进信用信息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评先评优等方面的应用,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另外,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其中,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通知》明确,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各市级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应主要依据信用信息中可量化指标,积极采用信息化和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实现信用信息的实时评价。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依法依规积极采用信用评价结果,强化对信用信息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