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文书 14 查封(扣押)决定书 ()城查(扣)决字〔
〕第 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地
址:(住址或住所) 因你(单位)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对本决定书附件所列的有关场所、设施或物品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延期决定。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不得损毁、销毁或转移。
如你(单位) 不服本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查封(扣押)清单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查封(扣押)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 制作指南 查封(扣押)决定书,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案件涉及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或占有的有关场所、设施或物品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时制作的文书。 一、准确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并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上保持一致。 二、写明涉嫌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具体行为的时间、地点、具体事项。 三、准确列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全称及具体条款。 四、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名称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人民法院名称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 五、填写《查封(扣押)清单
》,标明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信息。 六、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并加盖印章,同时注明作出文书的日期。 七、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归档,并与《送达回证》配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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