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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出示执法证件“?

时间:2022-11-07  来源:  作者:
  

【来信】

如何理解“出示执法证件“?

【回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行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已经成为行政执法程序的普遍要求和法定要求。我国不少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
——《行政处罚法》(2021)第52条第1款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第55条第1款又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行政强制法》(2011)第18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海警法》(2021)第36条第2款:海警机构在进行行政执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反垄断法》(2022)第48条第1款: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29条第2款: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期货和衍生品法》(2022)第107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调查、查询等相关执法文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件和有关执法文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第15条第2款: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经营者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出示的“证件”,无论如何表述(“执法证件”、“执法身份证件”、“证件”等)都应当是指“执法证件”,不是指工作证件。“执法证件”是特指执法人员通过法律考试取得的,经有权部门颁发的,证明其具有执法资格的证件。“行政执法证件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依法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不能以“工作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因为工作证件只能证明你所在的工作单位,但不能证明你是否已取得执法人员的资格;并非执法单位的所有人员都具有执行资格。
法律要求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1.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行政执法是一项专业性强、法律性强,事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相对人权利的公务活动,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知识和素质,特别是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质。执法证件是执法人员通过严格的法律考试和有关审查取得的。该证的取得,意味着执法人员已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质。要求执法时出示执法证件,就倒逼执法人员取得执法资格,从而促进了政府执法水平的提高。
2. 有助于公民配合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旨在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所以,公民有配合的义务。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有助于公民知悉实施执法的具体主体和人员,有助于识别违法犯罪人员冒充执法人员行骗,从而可以自觉地配合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
3.有助于加强公民对执法的社会监督。任何公民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是否合法执法、合理执法和文明执法有权进行社会监督。执法人员执法时出示执法证件,有助于公民在实施社会监督时核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法律地位,监督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必须特别指出的是,有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只是向当事人远距离地“晃一下”执法证件,就算完成执法程序要求,不让当事人看清,更不让当事人拍照。这是不应该的。因为法律要求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目的是让当事人知悉你是谁,便于核对和监督。如果当事人觉得你是冒充执法人员,他有权向你所称的单位核实或者报请110核处。所以,绝对不允许以“晃一下执法证件”代替“出示执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