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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时间:2023-11-30  来源:  作者:
  

ZZCR—2023—041000

枣庄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枣城管〔2023〕24号

各区(市)城市管理局、枣庄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科(室)、市城市管理发展服务中心:

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组织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枣政监字〔202313号)文件要求,我单位对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认真梳理,现予以公布。

一、执法依据

我单位共实施法律、法规、规章25部,其中法律7部,行政法规4部,部门规5部,省地方性法规2部,省政府规章 7部。

二、行政处罚

我单位实施含裁量权的行政处罚经细化后共129项。

三、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31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1130日。


附件:枣庄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枣庄市城市管理局

20231130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枣庄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管理、园林绿化、城市规划 生态环境、交通管理、市场监督、水务管理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1

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

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棚屋。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经再次催促拆除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责令停止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或者伪造、隐匿、损毁违法行为证据的;或者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2

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经再次催促拆除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50元以上13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责令停止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或者伪造、隐匿、损毁违法行为证据的;或者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13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3

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补装、更换井盖、沟盖、雨箅等相关设施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城镇道路的养护、保洁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的完好、整洁,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发现路面损坏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发现路面有杂物时,应当立即清理。第十六条第一款在城镇道路上设置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第十六条第二款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对城镇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发现或者得知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在24小时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未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采取避险措施;因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补装、更换井盖、沟盖、雨箅等相关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经再次催促清理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责令停止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或者伪造、隐匿、损毁违法行为证据的;或者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4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经再次催促清理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责令停止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或者伪造、隐匿、损毁违法行为证据的;或者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5

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较轻

遗撒、泄露污染城区道路150平方米以下的

2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遗撒、泄露污染城区道路150平方米以

7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6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用旧版)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保持回收场所整洁,对存储场所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六)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有以上行为并进行整改的

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不整改的

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7

施工单位未设置围挡和防尘设施的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二)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三)施工时采取防尘措施;(四)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五)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六)按规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七)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经批准占用城镇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期限内进行。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七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七)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有以上行为并进行整改的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不整改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8

对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的处罚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二)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三)施工时采取防尘措施;(四)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五)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六)按规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七)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经批准占用城镇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期限内进行。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七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七)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有以上行为并进行整改的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不整改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9

对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的处罚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二)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三)施工时采取防尘措施;(四)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五)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六)按规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七)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经批准占用城镇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期限内进行。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七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七)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有以上行为并进行整改的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不整改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10

对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的处罚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二)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三)施工时采取防尘措施;(四)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五)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六)按规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七)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经批准占用城镇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期限内进行。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七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七)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有以上行为并进行整改的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不整改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11

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的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二)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三)施工时采取防尘措施;(四)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五)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六)按规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七)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经批准占用城镇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期限内进行。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七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七)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有以上行为并进行整改的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不整改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12

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罚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二)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三)施工时采取防尘措施;(四)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五)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六)按规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七)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经批准占用城镇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期限内进行。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七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七)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有以上行为并进行整改的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不整改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13

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户外广告设施空置的,设置者应当临时设置公益性广告。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八)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在小街小巷、次干道、次重点区域设置,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主干道、广场等重点区域设置且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主干道、重点区域设置且面积巨大,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14

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九)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轻微不罚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经再次催促拆除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责令停止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或者伪造、隐匿、损毁违法行为证据的;或者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15

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或者刻画。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发现张贴、涂写或者刻画的,应当立即进行清理。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十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十)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经再次催促拆除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责令停止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或者伪造、隐匿、损毁违法行为证据的;或者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16

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十一)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50元以上13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责令停止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或者伪造、隐匿、损毁违法行为证据的;或者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13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17

建筑物或者设施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第十八条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2.《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七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区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一)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五)铁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七)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责任区划定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冰雪、清除乱贴乱画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保证责任区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18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处置10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处置10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处置15立方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19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处置10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处置10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处置15立方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20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或者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的;或者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30立方米以上的;或者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21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在1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00元以下罚款

实施本违法行为,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在50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在1立方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实施本违法行为,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在50立方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22

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第二十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混入2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混入2立方米以上4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混入4立方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23

单位和个人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混入1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混入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混入2立方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24

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第二十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尚未受纳建筑垃圾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已受纳建筑垃圾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25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接收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在500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接收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在500立方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接收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9000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26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50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100立方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27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处置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处置量在1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处置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28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出租、出借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尚未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倒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投入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余改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尚未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29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累计达90日以下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累计达90日以上180日以下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累计达180日以上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30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实施本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31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第一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超过规定时间1日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超过规定时间1日以上2日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超过规定时间2日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32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第二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城市生活垃圾数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城市生活垃圾数量在10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城市生活垃圾数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33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第三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超过规定时间2日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超过规定时间2日以上5日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超过规定时间5日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34

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第四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在3车(次)以下或者1船(次)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在3车(次)以上6车(次)以下或者2船(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在6车(次)以上或者3船(次)

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35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36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37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接收30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接收3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接收50立方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38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尚未造成生活垃圾处理能力降低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垃圾处理能力降低但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垃圾处理整体停运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39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生活垃圾未堆置在指定区域内且尚未影响生活垃圾处理安全运营,且未造成生活垃圾处理停运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生活垃圾未堆置在指定区域内影响生活垃圾处理安全运营,未造成生活垃圾处理停运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影响生活垃圾处理安全运营造成生活垃圾处理停运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40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欠缺1人;或者1人不符合任职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欠缺2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2人以上5人以下不符合任职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欠缺5人以上;或者5人以上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技术负责人不符合任职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41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

管部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七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3日以下的数据缺失;或者超期报送主管部门7日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3日以上5日以下的数据缺失;或者超期报送主管部门7日以上14日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5日以上的数据缺失;或者超期报送主管部门14日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42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二)擅自停业、歇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停业、歇业在2日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停业、歇业在2日以上3日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并处以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停业、歇业在3日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并处以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43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较轻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轻微不罚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的

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44

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一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中确定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范围和服务标准等内容。第十条第二款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已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证,但未签订经营协议;违反收集运输、处置的有关规定,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证;违反收集运输、处置的有关规定,造成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证;严重违反收集运输、处置的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45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三款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25KG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25KG以上,50KG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50KG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46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较轻

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超出约定的时间13天未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超出约定的时间35天未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超出约定的时间5天以上未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47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50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实施本违法行为,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实施本违法行为,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100立方米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实施本违法行为,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48

损坏各类环卫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81日实施,201731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较轻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不整改的

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49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治理规划和设置标准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未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50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投入使用时间在30日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投入使用时间在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投入使用时间在60日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51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未按照经营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二项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按照经营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经营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52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

《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一项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

《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53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未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四项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54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处置最终产品的台帐

《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五项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处置最终产品的台帐。

《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处置最终产品的台帐。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55

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按要求改正,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未按要求改正,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56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57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

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58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第二十四条 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六条 城市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

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59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

处以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60

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61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62

施工单位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施工工地内车行道路应当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裸露地面应当铺设礁渣、细石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采取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等措施,保持施工场所和周围环境的清洁。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的。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工整治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容环境卫生

63

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当年度内首次被发现的

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当年度内非首次被发现的

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经制止后仍拒不执行;或者影响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政

管理

1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缺损1处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缺损2处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缺损3处以上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政

管理

2

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后,方可施工。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6000元以上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3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政

管理

3

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城市建设活动必须接受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城市总体规划、各项专业规划确定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环卫设施用地、园林绿化用地和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地等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有关机关在审批时,应当征求相关单位和市民的意见。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的,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较轻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不整改的

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政

管理

4

承担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未按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并拒绝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承担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必须按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其完好和正常运转,并接受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承担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并拒绝接受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本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政

管理

5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且尚未实施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未经批准即实施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但已实施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政

管理

6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城市桥梁上设置承载能力、限高等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未保持标志完好、清晰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政

管理

7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进行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委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未进行检测评估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政

管理

8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制定所负责管理的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明确固定的抢险队伍,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确定安全责任人。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政

管理

9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定期对城市桥梁养护情况进行检查。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政

管理

10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城市桥梁损坏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城市桥梁一般损坏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城市桥梁严重损坏;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政

管理

11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擅自经过城市桥梁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行驶,尚未造成桥梁设施损坏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行驶,造成桥梁设施损坏,但不影响桥梁安全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行驶造成桥梁设施损坏,影响桥梁安全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政

管理

12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也未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1日以内的,或者未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1日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1日以上2日以内的,或者未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1日以上2日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2日以上的,或者未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2日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政

管理

13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在限期内排除危险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超过期限5日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超过期限5日以上10日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超过期限10日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政

管理

14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责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较轻

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政

管理

15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占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下;或者挖掘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占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或者挖掘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占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者挖掘面积20平方米以上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政

管理

16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较轻

对道路造成较小损坏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对道路造成明显损坏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对道路造成严重损坏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政

管理

17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 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建设面积5平方米以下,或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建设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建设面积10平方米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政

管理

18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单体面积5平方米以下,或者5处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单体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者5处以上10处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单体面积10平方米以上,或者10处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政

管理

19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较轻

道路施工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道路施工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道路施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存在深度1米以上的坑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政

管理

20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 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较轻

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未及时清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政

管理

21

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 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控方式,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者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政

管理

22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较轻

及时改正,未对城市照明设施正常使用造成影响,对市容市貌影响轻微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及时改正,未对城市照明设施正常使用造成影响,对市容市貌影响较轻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改正,影响了城市照明设施正常使用或者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政

管理

23

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 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城市照明设施损坏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城市照明设施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城市照明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政

管理

24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较轻

及时改正,未对城市照明设施正常使用造成影响,对市容市貌影响轻微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及时改正,未对城市照明设施正常使用造成影响,对市容市貌影响较轻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改正,影响了城市照明设施正常使用或者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政

管理

25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 电源。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架设线缆30米以下,或者安置设施3处以下,或者接用电源3处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架设线缆30米以上50米以下,或者安置设施3处以上5处以下,或者接用电源3处以上5处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架设线缆50米以上,或者安置设施5处以上,或者接用电源5处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政

管理

26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1处(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2处(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3处(次)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政

管理

27

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 严禁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已占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占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占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6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占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3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政

管理

28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政

管理

29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政

管理

30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依附长度50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依附长度5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依附长度100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政

管理

31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有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未按照审批位置、面积占用或者挖掘10平方米以下,或者超出审批期限5日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未按照审批位置、面积占用或者挖掘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或者超出审批期限5日以上10日以下,或者位于次干道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未按照审批位置、面积占用或者挖掘30平方米以上,或者超出审批期限10日以上,或者位于主干道、重点路段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政

管理

32

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八条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架设管线50米以下的,或者设置广告单体面积5平方米以下,或者5处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架设管线5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或者设置广告单体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者5处以上10处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架设管线100米以上的,或者设置广告单体面积10平方米以上,或者10处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政

管理

33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在危险排除之前使用或者转让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园林

绿化

1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十七条第四项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一)剥皮、挖根;(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三)攀树、折枝、摘果;(四)在树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五)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窑;(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赔偿费一至三倍的罚款;造成死亡的,处赔偿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较轻

损坏树木花草较轻的

责令停止侵害

较重

损坏树木花草,造成死亡的

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处以赔偿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园林

绿化

2

在绿地、树穴内倾倒热水或者其他影响树木生长的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水泥、沥青灯硬化树穴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七)在绿地、树穴内倾倒热水或者其他影响树木生长的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水泥、沥青等硬化树穴;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绿地、树穴内倾倒热水或者其他影响树木生长的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水泥、沥青灯硬化树穴的,处每棵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每棵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绿地、树穴内倾倒热水或者其他影响树木生长的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水泥、沥青硬化树穴的

责令停止侵害,每棵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绿地、树穴内倾倒热水或者其他影响树木生长的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水泥、沥青灯硬化树穴,造成树木死亡的

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处每棵3000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园林

绿化

3

擅自修剪树木的,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十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修剪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树木花草。

管线管理单位需修剪树木的,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交通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必须在事发3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较轻

违法行为及时停止,对树木生长影响较小

责令停止侵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不及时停止,枝干损伤严重,影响树木生长的

责令停止侵害5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因擅自修剪树木,造成树木死亡的,未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止侵害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4倍的罚款;

严重

因擅自修剪树木,造成树木死亡的,产生一定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止侵害处以树木赔偿费45倍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园林

绿化

4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十八条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的,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树木赔偿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较轻

擅自砍伐城区内绿地树木,数量在10棵以下的

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以树木赔偿费3-4倍的罚款

擅自砍伐城区内绿地树木,数量在10棵以上的

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以树木赔偿费4-5倍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园林

绿化

5

经批准砍伐树木但未按照规定补植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确需砍伐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经批准砍伐树木但未按照规定补植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每棵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经批准砍伐树木但未按照规定补植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数量在10棵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每棵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经批准砍伐树木但未按照规定补植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数量在10棵以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每棵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园林

绿化

6

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三条:城市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有关责任单位和公民负责养护。

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按下列规定报批:(一)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其他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的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每株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2株以上的

责令停止侵害,并处每株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园林

绿化

7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条:管线安装或其他建设需要挖掘绿地或者移动绿化设施的,应当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工程完工后,限期恢复原状。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3倍的罚款。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损坏绿化设施的,处赔偿费一至三倍的罚款。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积极赔偿的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赔偿费12倍的罚款

实施本违法行为,不积极赔偿的

责令停止侵害,并处赔偿费23倍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园林

绿化

8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擅自占用绿地1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擅自占用绿地10-20平方米的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占用绿地20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园林

绿化

9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轻微破坏的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一般破坏的

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

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园林

绿化

10

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枣政办字〔202031号)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155条“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行为”。

较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行为

不予处罚

较重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园林

绿化

11

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园林

绿化

12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二)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情节不严重的

责令改正,可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可以2000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园林

绿化

13

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或者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行为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三)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四)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或者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对古树名木造成轻微的实质性损害,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古树名木造成严重的实质性损害,且采取补救措施的难以恢复原状的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园林

绿化

14

建设单位未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施工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因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进行指导、监督。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虽有保护方案,但未按照保护方案施工的

责令改正,处1元以上2元以下的罚款

未制定保护方案的

责令改正,处2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园林

绿化

15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方案进行绿化施工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需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且不得减少绿化指标。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较轻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批准,未完全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

责令限期改正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的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城市

规划

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较轻

基本符合规划要求;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只需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7%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不符合规划要求,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较重

严重违反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城市

规划

2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较轻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完成主体工程量二分之一以下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以下罚款

较重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完成主体工程量二分之一以上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以上1以下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城市

规划

3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较轻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完成主体工程量二分之一以下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以下罚款

较重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完成主体工程量二分之一以上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以上1以下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城市

规划

4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较轻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权限不拆除,未超过两个月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以下罚款

较重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权限不拆除,超过两个月以上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生态

环境

1

未按规定作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第三十二条:在居民住宅区从事商业贸易、餐饮娱乐、体育以及组织旅游、培训等活动使周围居民受到环境噪声影响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较轻

有上述行为之一半年内居民投诉13

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处以5000以上2元以下罚款

一般

治理效果不明显,半年内居民投诉35

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处以2万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半年内居民投诉5次以上

责令其停业治理。处以5万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生态

环境

2

未经批准,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较轻

有上述行为,半年内居民投诉13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元以上3元以下罚款

一般

治理效果不明显,半年内居民投诉35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元以上7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半年内居民投诉5次以上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7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生态

环境

3

城市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污染防治装置、或者已安装污染防治装置但超过排放标准,对附近居民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者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较轻

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以5000千元以上2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严重影响

责令改正,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治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生态

环境

4

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三)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噪声持续在0.5小时之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一般

噪声持续在0.52小时之间,且拒不改正的

处以500元以上800以下的罚款

较重

噪声持续在2小时以上的,且拒不改正的

处以8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生态

环境

5

在城区内进行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烧烤、骑墙()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烧烤提供场地。在其他区域内烧烤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骑墙()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烧烤提供场地,或者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首次查处,对环境影响较轻的

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并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以上600以下的罚款

一般

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的

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600以上800以下的罚款

较重

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

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800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生态

环境

6

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的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 第二款: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采取封闭、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车辆冲洗与防尘、分段作业、择时施工、绿化等防尘抑尘措施。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一款(一)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

较轻

限期内改正,造成轻度扬尘污染的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造成轻度扬尘污染的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

责令改正,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工整治,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公安交通管理

1

在人行道、桥梁、广场等禁止乱停乱放车辆(车行道上的除外)的区域停放,驾驶员不在现场或拒绝将车辆移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

较轻

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驶离未妨碍通行的

口头警告,责令驶离

较重

妨碍通行,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在现场拒不驶离,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市场

监督

1

(店外)无照经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限期内改正的,情节较轻的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次要道路、背街小巷等对市容影响较小的户外公共场所经营的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元以2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主、次要道路等户外公共场所经营,影响市容的或逾期不改正的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城市主要道路,重点场所周边等户外公共场所经营,逾期拒不改正的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在城市主要道路,重点场所周边等户外公共场所,逾期拒不改正,不服从管理或多次违法的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水务

管理

1

城市规划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较轻

倾倒垃圾、渣土10立方米以下,对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河道行洪的活动造成轻微影响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倾倒垃圾、渣土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对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河道行洪的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以1万元以上到3万元以下罚款

倾倒垃圾、渣土20立方米以上,对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河道行洪的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以3万元以上到5万元以下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水务

管理

2

城市规划区内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较轻

体积在5立方米以下的

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体积在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体积在10立方米以上的

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类别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备注

水务

管理

3

城市规划区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较轻

体积在5立方米以下的

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体积在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体积在10立方米以上的

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