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第十一条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市司法局在《关于组织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枣政监字〔2023〕13号)中强调:“市级行政执法单位是本系统、本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的责任主体,要抓紧启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上级主管部门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本级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范围内直接认领;上级主管部门尚未梳理或只做原则性规定的,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工作,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评估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或者修订完善本系统、本领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市城市管理局于2021年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部分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进行了重新修订,再加上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等因素,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枣庄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起草依据 《枣庄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制定,其中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依据作出专门说明。 三、起草过程 接到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我局根据《枣庄市城市管理局权责清单》公布的53项行政处罚事项,在2021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基础上,认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形成《枣庄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征求意见稿)》并向各区(市)城管局和市局有关科室征求了意见建议,同时召开了专门的座谈修改会议进行研讨,在汇总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三次讨论修改后,报市司法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形成《枣庄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四、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共分8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是市容环境卫生方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包含市容环境卫生相关的60条裁量基准。 第二部分是市政管理方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包含市政管理相关的33条裁量基准。 第三部分是园林绿化方面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包含园林绿化相关的15条裁量基准。 第四部分是城市规划方面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包含城市规划相关的4条裁量基准。 第五部分是生态环境方面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包含生态环境相关的6条裁量基准。 第六部分是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包含公安交通管理相关的1条裁量基准。 第七部分是市场监管方面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包含市场监管相关的1条裁量基准。 第八部分是水务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包含水务管理相关的3条裁量基准。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本次制定完善的《枣庄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布日期是2023年11月30日,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六、其他 本政策解读科室为枣庄市城市管理局执法督察科,解读人:彭伟 张景泽,电话:3199088。
|